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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家庭暴力法 ——从主体界定及保护法益范围的视角


                                                                                                                                张悦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种暴力现象,对于受害者的身心都造成了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本文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概述了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及家庭暴力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对于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不足进行了阐释。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 性暴力;

越来越对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例发生在我们的身边,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家庭暴力的暴力实施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具有本身的特性。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凸显了我们国家对于家暴的重视,但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相对模糊,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其范围相对狭窄。

一、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

对于家庭暴力法如何更好的去运用,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概念的解释直接影响了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但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成员的概念。

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我认为应当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特征以及我们传统观念上对于家庭成员的理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目前限定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亲属关系,对于亲属关系的认定限制在三代直系血亲或者两代旁系血亲;其二是共同生活的条件,在满足共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将亲属的范围扩大。

二、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不足

(一)反家庭暴力法中主体的认定范围有待扩大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虽然对于主体的认定扩大到了非婚的同居关系,但是仍然没有将离婚的前配偶列入保护的范围。在实践生活中夫妻离婚以后不能够很快的解除关系,使两人仍然存在一种不一般的亲密关系。很多的社会案件反映出,夫妻两人离婚以后,夫妻之间因为房源的问题仍然居住在一起,在同居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的暴力行为与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家暴行为有一定的类似性。在夫妻关系解除以后,一方存在对另一方进行精神或者人身威胁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仍然存在,所以将离婚后的前配偶纳入到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是有必要的。

关于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的界定并没有确切的概念与范围,这导致了在实践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模糊,如一起生活的公婆以及岳父岳母,不能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而去否定并将他们排除到家暴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但我们知道家庭中公婆与儿媳之间以及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容易因未成年的儿童教育问题起摩擦与冲突。

(二)没有将性暴力列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暴力的界定仅仅是在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而对于性暴力却没有提及。对于性暴力的概念,学界一般采取这样的观点性暴力是指违背另一个人的性意愿和性自主权强迫实施并导致性伤害的各种情形,主要包括:未经同意的性接触、剥削性或强迫性的性接触、攻击性器官、强迫观看与性有关的画面或行为、贬低受害人人格的性行为等。对于家庭暴力按照施暴的内容而言应当将性暴力列入,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并且以前的那种“谈性色变”已经逐渐消失,像婚内强奸这种特殊类型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对于性暴力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从各种调查数据来看,配偶间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往往伴随着性暴力。如我国大陆地区在1989年到1990年进行的一项2万例性文明的调查报告显示:占比28%的丈夫具有强迫妻子进行夫妻生活的行为,根据此项调查,受家庭性暴为的女性人数可达到几百万人之多。在之后的另一项调查报告中,有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婚内强奸现象存在于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由于它本身具有的特征,使得司法机关很难主动干预,并且很多受害者往往选择沉默。对于性暴力,取证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加很多,性暴力往往引起的是给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而对于精神上的伤害也更难取证,但是我们不应该因为这种事情属于夫妻间的私人事情或者是取证困难等问题而不进行保护和取证,这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若没有对性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禁止,不仅仅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而且在容易导致社会生活中性暴力事件发生很难的得到控制。

结语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需要靠我们每一个人帮助和努力,不仅仅是需要在立法方面将法律条文设定的更具有操作性,而且还需要我们社会的帮助。因为这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事情,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每个受害者进行帮助。帮助他们走出家暴的环境,同时也需要自己的努力,只有受害者自己讲事情勇敢的说出来,并且积极的去寻求社会的帮助,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的达到反暴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洁: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力法》

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J].法制博览,2016,(5).

[2]汤敏:浅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之处[J].法制博览,2016,(2).

[3]林建军: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及其展开[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0(1).

[4]巩芳:论人身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适用 ——从保护受暴妇女的视角展开[D].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5.

[5]刘雨萌:试论《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D].南京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6.

作者简介:张悦(1992—  ),女,山东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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